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会员组织身份发展规划
一、加入中国建筑学会会员流程:
(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单位盖章后的会员申请表扫描件、word 文件和本人免冠证件照片电子版)发至学会(办理文件附后);
(二)室内设计分会审核后,提交建筑学会;
(三)建筑学会复审通过;
(四)缴纳会费,入会费用:500 元/5 年。有效期为 5 年,到期续缴会费后延续会籍。到期后 1 年内未办理有关续费手续者,视为自动退会,会籍中止。再次入会需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五)入会成功可在建筑学会网站上查询下载会员证。
二、普通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2.大专毕业工作 5 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工作 3 年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3.从事工程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具备中级业务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理事
按总会章程规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各分会的理事会成员以民主选举与民主协商方式产生,并报总会批准。总会可推荐分会理事 30% 名额。理事名额按照各地会员人数比例(50:1)产生。理事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团体工作和活动的建设科技工作者或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领导干部。
根据《中国建筑学会二级组织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二级组织理事/委员及以上主要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推荐人选范围为本单位学会个人会员。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二条者方可推荐为本会理事:
1. 热心分担分会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学术活动的各地会员;
2. 担任设计机构(或具有本专业最高资质的科研机构、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副总师或高等院校建筑行业各有关专业院(系)副主任以上职务者;
3. 担任设计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或副总工程师以上职务者;
4. 从事本专业工作 10 年,并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者;
5. 获国家、省部级或中国建筑学会奖项及对国家建设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6. 组织或参与主持学会相关学术活动,如沙龙、峰会、论坛、考察等学术交流活动;
7. 经常和学会保持联系,提出改进学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 积极发展学会会员,推荐会员超过 50 人者。
四、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从理事团体中推选产生,报总会批准。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推荐为本会常务理事:
1. 各地本专业的院校学院院长、系主任;
2. 设计机构(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学科主要负责人;
3. 党政工群及各社会机构有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4. 社会上室内设计相关机构有较高影响的专业人员;
5. 考虑地区行业发展及各地市推荐建议;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须报总会批准。
(二)各分会的换届改选,由当届主任委员牵头组成筹备组,按有关规定实施。
(三)副主任委员需考虑地区平衡及地方学术发展应为学术带头人。
六、秘书长、副秘书长
由主任委员提出候选人,根据《建筑学会章程》第十八条(七) 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聘任;
《建筑学会章程》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以下职务者在理事会中有列席权没有选举权:
(一)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为退休老主任委员或者上级领导担任。
(二)资深顾问:年龄超过 70 岁,拥有丰富资历的知识并有专家程度的认识,他们可以提供更深层次的顾问服务。多数情况下为退休的副主任委员或常务理事担任。
(三)名誉理事:在所在领域中具有较高声誉,热心于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的各项活动,对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参与分会管理工作的人员。
八、理事及会员如有发生以下行为,经本分会相关会议表决通过后,将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中国建筑学会及分会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
(三)拒不履行相应管理义务,对区域内学术及活动管理不到位;拒不履行会员义务;(四)在申报各种资质、奖励时虚报瞒报;
(五)其他有损学会声誉与团结的行为;
(六)任期内所有理事会成员无任何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将视为自动放弃下届连任理事资格,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等相关会议及活动视为放弃理事资格,经主任委员会讨论后将予以除名。
会员在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中参与活动及个人组织身份发展规划:
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副主任委员)→理事长(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