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二级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二级组织财务管理,规范二级组织经济行为,保证二级组织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建筑学会二级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组织是在中国建筑学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专业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 收支合同、协议由学会统一签署,财务由学会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二级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二级组织秘书长对执行国家及学会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领导责任,需要指定一名专门负责资金和资产管理的经办人员报学会备案。
第五条 学会对二级组织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二级组织在开展各项活动时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程序,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为二级组织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报账、结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及时向各二级组织通报财务状况。
(四)维护二级组织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项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二级组织的业务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学普及和国际交流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开展科技活动和学术研究取得的收入。
(四)承担学会委托任务的专项补助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二级组织的业务收入内容包括:
(一)会员会费收入:按照规定和标准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注册费收入:向参加上述活动的代表收取的参会费用或培训费用。
(三)学术推广活动收入:在上述各项活动期间协助有关单位开展展览、展示和学术推广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资料收入:是指销售会议论文、讲座汇编或多媒体会议资料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上述活动提供的资金或物资的资助;联合主办单位、主办地政府提供的经费或物资支持;国际组织提供的支持经费;上级部门对上述活动提供的专项支持等。
第八条 组织业务收入的原则
(一)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二)开展各项活动所取的收入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三)接受社会各界的资助,应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四)收取各项费用,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二级组织业务支出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科学普及和国际交流等活动的支出。
(二)召开理事会及各种研讨会等工作会议的支出。
(三)开展科技活动和学术研究活动的支出。
(四)承担委托任务的相关支出。
(五)日常管理工作的支出。
第十条 二级组织业务支出项目包括:
(一)会议及交通费用:会议代表、专家及工作人员餐费和住宿费,会议场地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二)租赁费:会议和展览场地、办公设备、车辆等租赁费用。
(三)设计制作及印刷费:设计费、制作与搭建费、印制印刷费等。
(四)公杂费:办公用品购置费、邮寄费、通讯费等。
(五)劳务费: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评审费、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六)委托业务费:根据合作协议支付承办单位的相关费用。
(七)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在外阜发生的住宿费及出差补助等。
(八)缴纳的各种税费。
(九)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原则
(一)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支出内容合理、审批手续完善,报账及时、准确。
(三)开展各项活动时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第四章 结余支配使用比例及奖励
第十二条 二级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的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作为事业发展资金将纳入学会非限定性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结余在学会和二级组织之间按下列比例支配使用:
(一)二级组织单独组织的活动,其经费结余全部用于二级组织的学术建设与发展。
(二)学会与单个二级组织共同组织的活动,事业发展资金中的50%用于学会的建设与发展,50%用于二级组织的学术建设与发展。
(三)学会与多个二级组织共同组织的活动,事业发展资金中的30%用于学会的建设与发展,70%用于相关二级组织的建设与发展,相关二级组织具体分配比例视情况而定。
(四)由二级组织发展的会员而收取的会员会费,其中,50%用于学会发展与会员服务;50%用于二级组织的发展与会员服务。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现金、支票签批手续:
(一)费用报销时应填写学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建筑学会报销凭证》,由二级组织秘书长(或经授权的二级组织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核、学会秘书长签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1000 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转账支票支付。借领支票时应填写学会统一印制的《中国建筑学会借款单》,由二级组织秘书长(或经授权的二级组织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学会财务负责人审核、学会秘书长签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支票使用后应在七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二级组织工作人员去外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及出差补助等标准按照《中国建筑学会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 12 月 20 日为学会财务年终报销截止日,各二级组织需在此之前结清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根据结算截止日前的数据,负责将各二级组织的年度收支情况做出统计,财务决算后以书面形式向各二级组织提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制品等资产。
第十八条 二级组织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按照学会有关要求编报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还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九条 二级组织根据已获得批准的预算向综合部提出固定资产采购申请。由综合部根据政府采购及学会统一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和发放管理,并对资产进行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条 二级组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安排各项资产的领用、保管和维护等事宜。并根据学会的要求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含出售、转让、毁损和报废),按照学会统一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组织秘书长在换届或离任时,应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和交接。交接双方应共同在资产交接盘点表和交接单上签字,报学会综合部备案核查。
第七章 会议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二级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包括年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论坛等)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议费管理实行总会监管、二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经费收支总额纳入总会进行核算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实行预算审批制度。
预算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会议主要内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举办地点、参会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收费标准、经费收支预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餐费、会议场地费、交通费、文件印刷制作费、会议用品费等。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组织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7 日内及时办理报销备案手续。
报销时应提供会议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收支决算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会议收支决算单上需二级组织负责人签字及受托负责会务收支工作单位的财务章。
第二十八条 会议费收入资金应在办理完报销手续后 7 日内全额转入总会银行账户,总会将及时开具“会议费”发票,同时根据收支决算单及报销单中支出金额将有关款项汇入相关单位,二级组织负责及时索取发票。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组织要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严格执行,对未列入会议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虚列支出和违规挪用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严禁将收入存人其他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 学会财务、纪检部门对二级组织的经济活动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出现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学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二级组织秘书长及相关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撤职等处分,必要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学会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