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举办学术会议及论坛管理条例

2019-07-13

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

会员及会员单位举办学术会议及论坛管理条例


一、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学术会议及论坛,须在各年度行业年会、学术会议或论坛组织下、经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审批后设立,并实行每会一批制度,以 XX 年 XX 学术会议或论坛组委会形式出现。会议结束后自动撤销。所有学术会议及论坛组委会在分会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学术会议及论坛,其任务是协助总会在不同专业范围内开展室内设计学术活动,促进行业发展。


三、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学术会议及论坛,上报总会经审批后,可使用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英文简称:IID-ASC)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三级组织名称。原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的英文简称 CIID 及分会 LOGO 不再使用。


四、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学术会议及论坛,经总会审批后可下设:会议主任委员 1 名、执行主任委员 2 名、副主任委员 XX 名、秘书处负责人 1 名、会议联络人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开展相关工作。


会议主任委员职责:

1、确定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学术会议及论坛工作方针,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2、制定和完善年度学术会议或论坛筹备工作细则,上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审定;

3、汇报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学术会议及论坛工作开展及执行情况。


五、分会会员及会员单位除须严格遵守上述管理要求外,还应:

(一)大力推荐并协助发展中国建筑学会会员;

(二组织和实施中国建筑学会“建筑设计奖”的申报和初评工作(具体细则详见《中国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工作条例》

(三根据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培训考核等管理办法,开展相关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按规定和期限向分会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加强与分会的沟通与联系;

(五)经审批通过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应向分会说明情况,必要时报经分会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讨论予以撤销或重组。

(六自行印刷出版的报纸、杂志、通讯等对外宣传物需每期寄至学会秘书处备案;建设网站需要遵守国家规定,并在学会秘书处备案;所有宣传品应对分会或中国建筑学会进行无偿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