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奖申报及评审工作条例(试行)

2019-03-06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我国广大建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精神, 提高建筑工程设计与建造水平,促进建筑领域科技进步和繁荣发展,表彰在建筑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建筑师、工程师和教育工作者,中国建筑学会设立“建筑设计奖”。
第二条 “建筑设计奖”是我国建筑领域最高荣誉奖之一,该奖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三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涵盖工程类、科技类和人物类三个类别。
工程类:包括综合奖、专项奖、专业奖。
综合奖名称为“建筑设计奖·建筑创作奖”。
专项奖名称为“建筑设计奖·专项奖”,包括住宅建筑、工业建筑、田园建筑三个类型。
专业奖名称为“建筑设计奖·专业奖”,包括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室内设计和园林景观六个专业。
建筑设计奖·建筑创作奖:旨在奖励整体建筑品质优秀的建筑设计项目,注重全专业的技术整合与艺术表达,强调建筑创作贯穿于设计与建造的全过程。设金奖、银奖和优秀奖三个等级。对于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时代精品建筑,可授予“建筑设计奖·大奖”。每届数量金奖控制在20项以内,银奖控制在30项以内,优秀奖控制在50项以内。
建筑设计奖·住宅建筑专项奖:旨在奖励优秀的普通住宅建筑设计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住宅以及既有住宅技术改造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数量一等奖控制在15项以内,二等奖控制在20项以内,三等奖控制在25项以内。
建筑设计奖·工业建筑专项奖:旨在奖励优秀的工业建筑设计项目,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工业厂房、科研建筑、工业科技园区,和为其服务的公用辅助设施,以及保障城市生活的大型集中能源、供电、供水基础设施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数量一等奖控制在15项以内,二等奖控制在20项以内,三等奖控制在25项以内。
建筑设计奖·田园建筑专项奖:旨在奖励农村行政村村域内的优秀建筑设计项目,包括农村住房、公共建筑、农业生产建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数量一等奖控制在10项以内,二等奖控制在15项以内,三等奖控制在20项以内。
建筑设计奖·专业奖:旨在奖励专业领域有突出创新特点的优秀建筑设计项目,包括: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室内设计和园林景观。奖项名称分别为“建筑设计奖·结构专业奖”“建筑设计奖·给水排水专业奖”“建筑设计奖·暖通空调专业奖”“建筑设计奖·电气专业奖”“建筑设计奖·室内设计专业奖”和“建筑设计奖·园林景观专业奖”,每类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每类专业奖数量一等奖控制在15项以内,二等奖控制在20项以内,三等奖控制在30项以内。
科技类:奖项名称为“建筑设计奖·科技进步奖”“建筑设计奖·科技进步专项设计奖”。
“建筑设计奖·科技进步奖”。旨在奖励建筑领域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创新及推广应用成果;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以及在重大工程建设实践中创新性的工法、专利、标准、体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数量一等奖控制在20项以内,二等奖控制在30项以内,三等奖控制在50项以内。
“建筑设计奖·科技进步专项设计奖”,旨在奖励在建筑防火、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物理环境与空气质量、岩土工程、测绘信息、热能动力、建材产品、工程管理、幕墙工程、智能防雷、绿色节能、数字建造等方面有科技创新的专项设计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届数量一等奖控制在50项以内,二等奖控制在60项以内,三等奖控制在80项以内。
人物类:奖项名称为“建筑设计奖·人物奖”,包括杰出建筑师/工程师奖、青年建筑师/工程师奖和建筑教育奖。旨在表彰在规划、设计、建造、建筑教学等领域优秀的建筑师、工程师和建筑教育工作者。原则上“建筑设计奖·杰出建筑师奖”每届数量控制在30人以内;建筑设计奖·杰出工程师奖”每届数量控制在50人以内;“建筑设计奖·青年建筑师奖”“建筑设计奖·青年工程师奖”每届数量分别控制在30人以内;“建筑设计奖·建筑教育奖”每届数量控制在10人以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工程类奖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并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优秀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建设和投资规模。
2.项目应在申报前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一年以上,运行状况正常。
3.申报范围包括在内地及港澳台地区的建设项目和主要由境内设计单位完成的境外建设项目。
4.项目按其排名顺序注明主要完成人员及其负责的主要工作内容。主要完成人员一般不宜超过15人,大型项目不宜超过20人,超大型项目不宜超过30人;
第五条 申报科技类奖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建筑科研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理论研究前沿成果。
2.在建筑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具有创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具有推广性,并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包括但不限于: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4.对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工法、专利、标准、体系等。
5.在建筑工程专项设计中有技术创新和突破,功能合理、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六条 申报人物类奖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建筑设计奖·杰出建筑师/工程师奖”须作为项目主持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过多项重大工程项目设计,在理论研究和设计实践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做出卓越贡献,具有教授级高级建筑师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包括研究员和教授)。
2.申报“建筑设计奖·青年建筑师/工程师奖”须年龄在45周岁以内(以评审年度不超过45周岁计),在建筑实践中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建筑师/工程师,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3.申报“建筑设计奖·建筑教育奖”须为从事建筑教学工作20年以上(以评审年度不少于20周年计,其中必须连续10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在建筑教育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学活动中有独到的创举,对中国建筑教育事业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在学科建设、建筑理论创新、教学体制和教学内容等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
第三章  申报资格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申报个人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申报单位可以是教学、科研、设计、咨询、施工、生产、建设、管理等单位。
第八条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每评选年度4月15日前,中国建筑学会统一发布评选通知,申报/推荐材料应于评选年度的8月15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
第十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申报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受理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奖项申报,包括工程类、科技类,并负责组织初评及推荐。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受理本地域的相关奖项申报,包括工程类的综合奖、专项奖和科技类,并负责组织初评及推荐。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受理“建筑设计奖·建筑创作奖”、“建筑设计奖·住宅建筑专项奖”、“中国建筑设计·田园建筑专项奖”、“建筑设计奖·园林景观专业奖”、“建筑设计奖·人物奖”的申报,同时受理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的推荐项目。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只能向一个受理单位申报;对于工程类奖项,同一项目可根据其特点同时申报综合奖、专项奖和专业奖,申报资料应分别符合相应奖项的要求。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采用差额候选、终评定级方式。奖项采取差额候选方式确定终评入选项目、获奖等级和数量。终评工作由总会根据类别或专业分别组织。通过终评的项目获得相应奖项,未通过终评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七条 评审标准可依据以下相关条款结合奖项类别进行综合评定:
1.建设项目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方面的具体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2.项目设计构思和技术创新方面的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和一般水平)。
3.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实用价值方面的具体贡献(很大、较好、一般)。
4.在建筑科研方面有新发现,丰富和发展学科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进步方面的体现(显著、较好、一般)。
5.在建筑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及推广应用,以及创造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方面(很大、较好、一般)。
6.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具体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7.在理论研究和设计实践中有重要成果,在工程建设实践活动中做出的具体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8.在建筑实践中专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全面、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显著、较好、一般)。
9.在建筑教育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育活动中有独到的创举,对中国建筑教育事业做出过突出的贡献(显著、较好、一般)。
10.在国内外的反映及评价(很好、较好、一般)。
第六章  评审(选)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选)委员会构成
初评委员会: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各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按照申报项目类别及专业设立初评委员会,由本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13人以内。初评工作细则由初评委员会制定。
终评委员会:由中国建筑学会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1人以内。终评工作细则由中国建筑学会竞赛工作委员会制定。
评委在评选与本人有直接关联的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初评工作细则和初评委员会评委名单,需报中国建筑学会审定后确定。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申报工作截止后,由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登记和资格预审,形成预审报告并提交初评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初评委员会召开评审(选)会议,各评委对申报项目独立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推荐的候选项目(以得票高低排序),并将初评报告和推荐候选项目名单报中国建筑学会。
第二十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根据初评工作情况和候选项目名单,形成预审报告提交终评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终评委员会对推荐项目进行评价,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建筑设计奖获奖项目、获奖级别和数量。
第二十四条 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获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评审(选)结果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建筑学会向社会发布获奖公告。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向获奖项目、获奖人员颁发建筑设计奖奖牌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建筑学会官网等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中国建筑学会举行颁奖典礼。
第九章  权属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中国建筑学会第十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6日起实施。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