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理事会成员工作细则

2025-05-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文化强国建设目标,加强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以下简称室内设计分会)理事会成员队伍建设,规范理事会成员行为,明确其职责与权利,促进分会学术活动的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章程》《中国建筑学会分支机构工作 条例》《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工作细则》,特制定《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理事会成员工作细则》。 


第二条 理事会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紧密围绕国家政策导向,严格执行中国建筑学会章程,加强协作,服从分会的管理与指导。在分会的组织框架下,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并推动室内设计领域的创新实践,共同为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构成,理事会任期为每届五年;并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理事会成立功能型党支部,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理事会党委领导。 


第四条 理事及以上主要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推荐人选范围为本单位中分会会员,每家团体会员原则上只推荐 1 名理事,理事长和秘书长所在单位可以推荐 1-4 名理事,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所在单位可以推荐 1-2 名理事。 


第五条 理事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2 岁;任职年龄以到任年龄为准。新当选的理事会成员须填写由总会统一制定的备案表,报总会存档。


第六条 增补或变更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先经党支部委员会和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再报总会审批,最后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非理事人员若拟增补为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须先增补为理事后再增补为常务理事或副理事长(特殊贡献者另行审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依据地理区域原则,就近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西、华中、华南六个地理区域,各区分别开展相关学术活动,由区域内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负责本区域内的交流平台搭建及学术会议组织工作,每个区域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学术或工作会议。


第三章 权利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相应的理事身份,并颁发相应的理事证书;

(二)具备参与总会及室内设计分会有关职务选举的资格;

(三)具备被选举担任总会及室内设计分会相关职务的资格;

(四)有权参与总会或室内设计分会相关事项的表决;

(五)具备申报总会或室内设计分会主办的各类奖项的资格;

(六)具备获得总会推荐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各部委专家库专家、以及中国建筑学会理事候选人、资深会员等的资格;

(七)享有优先或优惠参加总会及其他分支机构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并优先或优惠获得总会和室内设计分会的会刊及编印的学术资料;

(八)享有优先在总会和室内设计分会的会刊及组织的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优先享受在分会官方自媒体平台上宣传;

(九)具备参与总会和室内设计分会的咨询、评估、技术鉴定、标准修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

(十)优先参与总会和室内设计分会国际学术交流;

(十一)优先享有申报中国科协和总会主办的国际工程能力——建筑工程类工程会员的资格。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 理事长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明确学术工作高度和内容;

(二)管理全国理事,指导室内设计分会学术平台的建设和统筹全年各区域学术活动的安排;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审批事项、确认分会负责人、上报总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积极发展会员,支持室内设计分会活动,每年应发展团体会员 1 家,支持单位 1 家;

(五) 参加总会认可的或在民政系统登记备案的行业组织活动及其他合规活动,在活动中应优先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理事长”的身份出席;

(六)保持与总会相关领导及部门的联系;

(七)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总会提交分会工作总结报告。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 协助理事长做好分会工作,管理、协调本区域内各理事单位和会员的各项工作,保持本区域室内设计分会学术高度及热点话题的探讨频次;

(二) 策划组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本区域学术活动安排,主持本区域学术活动,任职期间至少主办 1 次学术活动(认领室内设计分会常规活动项目或自主筹备新项目); 

(三) 每年最少出席 3 次及以上室内设计分会主办的相关活动; 

(四) 每年组织 1 次本区域理事扩大会议; 

(五) 带头发展会员,支持室内设计分会活动,每年应至少发展团体会员 1 家,支持单位 1 家; 

(六)参加总会认可的或在民政系统登记备案的行业组织活动及其他合规活动,活动中应优先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副理事长”的身份出席; 

(七)每年 11 月 30 日前进行述职报告及对本地区理事会成员考评,并提交秘书处存档。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做好本区域室内设计分会工作,协助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若本区域无副理事长,应管理该区域理事、单位及会员工作,指导本区域学术活动安排;

(三)若本区域无副理事长,应每年组织 1 次区域理事扩大会议,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分会提交述职报告及本地区理事会成员考评表。 

(四)积极发展会员,支持室内设计分会活动,每年应至少发展团体会员 1 家,支持单位 1 家; 

(五)任职期间主持主办 1 次学术活动(可认领室内设计分会常规活 动项目或自主筹备新项目); 

(六)每年至少出席 3 次由室内设计分会主办的相关活动; 

(七)参加总会认可的或在民政系统登记备案的行业组织活动及其他合规活动,在活动中应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常务理事”为身份首选; 

(八)每年 11 月 30 日前进行述职报告,与副理事长一同对本地区理事会成员考评,并提交秘书处存档。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配合当地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开展学术活动; 

(二)每年按时参加区域理事扩大会议,协助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带头发展会员,支持室内设计分会活动,每年应至少发展团体会员 1 家;任期内发展支持单位 1 家; 

(四)任职期间主持主办 1 次学术活动(可认领室内设计分会常规活 动项目或自主筹备新项目); 

(五)每年至少出席 3 次以上室内设计分会主办的相关活动; 

(六)参加总会认可的或在民政系统登记备案的行业组织活动及其他合规活动,活动中应优先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理事”的身份出席;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秘书长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贯彻执行总会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主持室内设计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地区会员、支持单位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室内设计分会相关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执行室内设计分会党支部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六)积极发展会员,支持室内设计分会活动,每年应至少发展团体会员 1 家,支持单位 1 家; 

(七)参加总会认可的或在民政系统登记备案的行业组织活动及其他合规活动,活动中应优先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秘书长”的身份出席; 

(八)每年做室内设计分会全年工作总结向总会提交分会工作总结报告;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副秘书长工作职责与内容 

(一)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贯彻执行总会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协助秘书长分管相关区域日常工作,审核并协助执行地区年度工作; 

(三)积极发展会员,支持室内设计分会活动,壮大室内设计分会队伍,每年应至少发展团体会员 1 家,支持单位 1 家; 

(四)参加总会认可的或在民政系统登记备案的行业组织活动及其他合规活动,活动中应优先以“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副秘书长”的身份出席; 

(五)协助秘书长处理分会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成员免职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发生以下行为,经党支部委员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将予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违反中国建筑学会章程及室内设计分会相关管理规定; 

(三)拒不履行相应管理义务,对区域内学术活动及管理工作不到位;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在申报各种资质、奖励时虚报瞒报; 

(五)其他有损总会及室内设计分会声誉与团结的行为; 

(六) 无故缺席理事会超过二次者(如因病缺席,需提前向理事会请假备案); 

(七) 任期内未完成《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理事会成员工作细则》中的年度工作内容。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仅为内部使用,其解释、修改权属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